描述
根据 1998 年 3 月 23 日 CC 第 24 号决议批准的殡葬警察条例第 39 条,鉴于需要收回和重新利用该区域,如上述条例第 32 条所要求,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埋葬的遗体将于2025 年 12 月 1 日起在位于 21 号地块的墓地(称为“儿童墓地”)进行挖掘。
遗骸被挖掘出来后,完全矿化的遗骸将被收集到骨灰盒中,并放置在市政骨灰堂,或者放置在有继承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,付费获得的墓室中。
尽管时间已过去很长时间(50/60 年),但任何尚未腐烂的尸体都将被安葬在墓地指定的墓穴中。
有关各方必须采取行动,通过向本机构或墓地服务部门提交正式申请,来传达有关死者遗体去向的适当决定。
如果家属不感兴趣或未能告知遗骸的最终去向,遗骸将从挖掘之日起存放 30 天,之后将免费移送至市政骨库。
本通知将张贴在公墓服务办公室、市政公墓入口处以及公墓服务网站上。
请注意,这种发布方式构成对相关各方的正式通知。
如需了解更多信息,请联系公墓管理处或公墓管理员。